琼教考〔2018〕2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海南师范大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今年我省继续实施公办乡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招生(以下简称“定向免培生”)。现将具体考试招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2018年全省公办乡村小学教师定向免费培养师范生招生计划为200人,本科层次,学制四年,培养院校为海南师范大学,各市县定向免培生招生指标分配及专业详见附件1。
二、报名条件
报考定向免培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生符合2018年我省高考不限制报考批次的条件,且本人具有定向培养市县户籍的高中应届毕业生;
(二)考生须参加我省当年普通高考,其高考成绩须达到我省高考本科A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报考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成绩原始分达到90分以上(满分为150分);
(三)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志愿从事乡村小学教育工作,承诺毕业后到定向市县(区)乡村小学任教服务期不少于5年、服务期满后在本省从事教育工作不得少于5年;
(四)具有较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国家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
三、志愿填报
定向免培生填报志愿的时间与我省本科提前批填报志愿同时进行。符合报考定向免培生条件的考生,既可以在本科提前批所设置的6所院校志愿中单独填报实施定向免培生计划的高校志愿,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同时在本科提前批中按志愿顺序选择填报其他院校志愿。具体时间详见我省高校招生填报志愿公告。
四、口语表达与才艺展示面试
报考定向免培生的考生,除参加高考外,还须参加汉语口语表达能力与才艺展示面试。省考试局根据各市县2018年定向免培生计划和生源范围,在填报定向免培生志愿且高考成绩达到我省本科第A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定向培养市县(区)免培生计划数1:3的比例划定各市县(区)定向免培生面试入围分数线。入围考生须于7月1日到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参加由海南师范大学组织的定向免培生招生面试,面试内容主要考查考生朗读短文和命题说话的语言表达能力、体态仪表与才艺展示(详见海南师范大学2018年海南省乡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公告)。面试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海南师范大学应于7月3日前将面试合格考生名单报送给省考试局,并在省考试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录取工作
报考定向免培生的考生,面试合格后须与海南师范大学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详见附件2)。考生如未满18周岁,须由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考生本人或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不签署协议的,不予以录取。
定向免培生的录取工作安排在本科提前批进行,与其他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高校一起实行梯度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省考试局根据海南师范大学校提供的定向免培生面试合格名单、生源范围、考生志愿顺序,按照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和高考成绩从高至低分给学校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考生。如定向培养市县生源不足时,经定向培养市县同意,面向经面试合格且未被录取的其他市县考生征集志愿,所空缺计划从填报征集志愿的考生中按高考成绩从高至低分补充投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宣传。各市县(区)教育(科)局要加强对我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学校,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宣传定向培养免培生的目的意义,宣传定向免培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和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以及毕业后到乡村小学任教有编有岗等有关优惠政策,动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报考,确保完成招生计划。
(二)严格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定向免培生面试合格名单公示后,各市县教育(教科)要在公示期间对本市县定向免培生的户籍、学籍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要根据高考报名时公安部门对考生户籍审查的结果、考生学籍材料、逐一复核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定向免培生的条件,并于7月6日前将复核情况报给省考试局。对于通过伪造虚假材料骗取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坚决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对于玩忽职守或参与造假的有关人员,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做好定向免培生的面试和录取工作。海南师范大学要成立录取工作小组,制定面试工作方案、选派专业骨干教师对考生进行技能面试,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程序规范、公平公正。
附件:1.2018年海南省小学乡村教师定向免培生计划分配表
2.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
海南省教育厅
2018年6月19日
附件1
2018年海南省小学乡村教师
定向免培生计划分配表
定向培养
市(区)县
文史类
理工类
市县(区)
小计
备注
小学教育(中文与社会方向
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
小学教育(数学与科学方向
海口市
龙华区
2
3
5
本人具有海口市户籍
海口市
美兰区
2
2
2
6
海口市
琼山区
1
8
4
13
三亚市
1
2
3
6
本人具有三亚市户籍
儋州市
1
9
2
12
本人具有儋州市户籍
文昌市
1
6
5
12
本人具有文昌市户籍
琼海市
1
5
6
本人具有琼海市户籍
万宁市
5
3
1
9
本人具有万宁市户籍
东方市
14
4
2
20
本人具有东方市户籍
五指山市
4
2
2
8
本人具有五指山市户籍
屯昌县
9
4
2
15
本人具有屯昌县户籍
澄迈县
4
3
5
12
本人具有澄迈县户籍
临高县
1
8
11
20
本人具有临高县户籍
昌江县
5
3
2
10
本人具有昌江县户籍
乐东县
20
20
本人具有乐东县户籍
陵水县
8
12
20
本人具有陵水县户籍
琼中县
5
1
6
本人具有琼中县户籍
合计
62
76
62
200
附件2
编号:
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协 议 书
(201 年)
姓 名:
身份证号:
招生学校:
定向培养市县: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法定监护人
乙方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定向培养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定向培养计划”)旨在培养造就卓越的乡村小学和乡镇幼儿园教师,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琼府办〔2015〕235号),以及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琼教师〔2016〕2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定向培养计划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定向培养计划指定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定向免费培养师范生(简称“定向免培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制订定向免培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定向免培生。
负责统筹协调本协议书的签署。在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丙方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卓越教师的目标,制订定向免培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负责定向免培生在校期间的履约管理。对于违约或不具备从教资格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修读的学制年限内(乡村小学定向免培生学制四年,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层次;乡镇幼儿园定向免培生学制五年,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层次),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部分生活费。
第五条 关心定向免培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本协议书的条款并签字,被录取后持正式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定向免培生。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和管理。
第八条 在修读学制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一定的生活费补助。如延长指定的修读学制,费用自理。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习年限内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按照定向培养计划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到定向培养市县(区)(乡村小学□/乡镇中心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不少于5年。5年服务期满后,还应继续在海南省从事教育工作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定向免培生可在本市县(区)辖域内的乡村小学或乡镇公办幼儿园之间流动。
第十三条 定向免培生毕业前以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间内,一般不得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但可以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提出定向免培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五条 牵头负责做好接收和安排定向免培毕业生到乡村小学(乡镇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六条 负责定向免培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并免予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二)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经丙方同意后离开教育岗位。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级财政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的;
(二)自行放弃甲方学籍的。
第十九条 乙方在学习年限内无法取得毕业证书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毕业前一个月内向省级财政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省级财政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在我省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级财政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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